2026/9/30
【关键词】
【涉嫌罪名】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
【犯罪嫌疑人】W某
【办案机关】Z省J市X区人民检察院
2026年9月28日,由安徽金亚太(六安)律师事务所陆禹律师辩护的W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,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突破性成果。Z省J市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主要意见,以“W某犯罪情节轻微、具有坦白、从犯、赔偿受害人损失、认罪认罚等情节”为由,依法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【辩护律师】陆禹 律师九三学社社员安徽金亚太(六安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五批青年律师人才库人员、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、安徽省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、安徽省同心律师服务团成员、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
【案件情况】
律师工作在W某被刑事拘留后,陆禹律师接受W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以及安徽金亚太(六安)律师事务所的指派,担任W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。辩护人数次驱车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民警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,认为W某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,W某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,客观上代为转账的行为也是受到老板的指派,属履行工作的职务行为,在案证据更不足以证明W某构成犯罪。建议公安机关对W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公安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驳回了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,并提请Z省J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W某进行逮捕。
辩护人在公安机关对W某递交批捕材料后,及时前往Z省J市X区人民检察院,并向检察机关递交对W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,再次说明W某主观没有犯罪故意,客观没有犯罪行为,即使W某构罪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。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对W某不予逮捕,W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继续跟进,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,向检察官说明W某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,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,W某的情况符合不起诉条件。最终,Z省J市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建议,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【案件结果】
2026年9月28日,Z省J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W某不起诉,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办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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